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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拜一不拉黑麦与旦加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一不拉黑麦,旦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421执74号申请执行人:拜一不拉黑麦,住西藏那曲县。被执行人:旦加,住西藏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拜一不拉黑麦与被执行人旦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藏242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拜一不拉黑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拜一不拉黑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2016)藏242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才 旺 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斯加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