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继宏故意伤害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144号范继宏: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汽开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你与你的母亲尹某因琐事同被害人芮某、付某发生争吵并厮打,你持刀划刺被害人致二人重伤的事实,有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原审生效裁判并未将你主张存在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