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民终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唐某、思某诉元谋县平田乡华竹村委会大已保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思某,元谋县平田乡华竹村委会大已保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元谋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思某,男,2002年8月18日出生,学生。法定代理人唐某,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元谋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谋县平田乡华竹村委会大已保村民小组。住所地:元谋县平田乡华竹村委会大已保村。负责人李仕德,职务: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明,职务:村民小组副组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朝仙,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唐某、思某与被上诉人元谋县平田乡华竹村委会大已保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元谋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8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8民初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某、思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沈黎芸审判员 段雨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