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伟涛、鲍全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涛,鲍全成,宋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209号申请人:王伟涛,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被申请人:鲍全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申请人:宋瑞芳,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告王伟涛诉被告鲍全成、宋瑞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伟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鲍全成、宋瑞芳的银行账户存款174219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鲍全成、宋瑞芳的银行账户存款174219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391元,由申请人王伟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