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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云山申请执行王喜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山,王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赵云山,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河底乡人,现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王喜才,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管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云山与被执行人王喜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喜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喜才归还申请执行人赵云山5275元。但被执行人王喜才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喜才的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王喜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王喜才采取了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赵云山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喜才的可供执行财产,且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