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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良卿与陈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卿,陈贤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3624号原告:陈良卿,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陈贤义,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陈良卿诉被告陈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良卿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陈贤义偿还利息(以借款本金26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良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贤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贤义立即偿还借款利息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17日,被告陈贤义向原告借款265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中堡村陈良卿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元(26500.00)元,月息1分。借款后,被告未还本付息。2016年3月18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同年4月25日撤回起诉。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7年6月17日归还本金26500元,尚欠利息53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贤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良卿借款利息5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良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苗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