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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财保1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锦成与被申请人刘静、朱铭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静,朱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财保11之一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袁锦成,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委托代理人:袁恒操(系袁锦成父亲),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密山市建达包装材料厂职工,住所地密山市。被申请人:刘静,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申请人:朱铭,女,199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代理人:刘静(系朱铭母亲),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袁锦成与被申请人刘静、朱铭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静、朱铭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袁锦成名下的黑GN**号小型轿车车籍营运证照。担保人刘某以位于密山市某街,建筑面积105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密山市房权证密山镇字第*****号)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黑0382财保11号民事裁定,将上述财产予以查封。2017年7月13日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袁锦成于2017年7月17日将赔偿款135000元给付了刘静、朱铭,诉讼案件已审结,袁锦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袁锦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解除保全申请人袁锦成名下的黑GNX**号小型轿车车籍营运证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刘某所有的,位于密山市某街,建筑面积105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密山市房权证密山镇字第M2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长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