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包太平与孟生、包图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太平,孟生,包图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10号原告包太平,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孟生,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包图雅,女,1968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太平与被告孟生、包图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太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