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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志军申请人李增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军,李增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511号申请人杨志军,男,967年8月29日生。被执行人李增增,男,1951年1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志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增增其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增增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李增增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托法民初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杭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