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济南高登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莱芜岳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高登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岳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783号原告:济南高登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四路4号。法定代表人:马力。被告:莱芜岳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29号425室。法定代表人:陈诚。原告济南高登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岳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高登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高登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高登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54元,减半收取2977元,由原告济南高登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亓新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