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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安瑞珍与刘亚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瑞珍,刘亚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011号原告:安瑞珍,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安律师。被告:刘亚新,男,汉族。原告安瑞珍与被告刘亚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安瑞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瑞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安瑞珍负担。审判员王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