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安瑞珍与刘亚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瑞珍,刘亚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011号原告:安瑞珍,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安律师。被告:刘亚新,男,汉族。原告安瑞珍与被告刘亚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安瑞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瑞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安瑞珍负担。审判员王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