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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511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冯某,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占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