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学志与河南亿立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志,河南亿立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737号原告:张学志,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海波,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河南亿立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西段申家岗三兴创业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段周全,经理。原告张学志与被告河南亿立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学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学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