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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闵某某、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闵某某,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初7704号原告:屠某某,男,194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某1(系屠某某儿子),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闵某某,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某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诉被告闵某某、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