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闵某某、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闵某某,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初7704号原告:屠某某,男,194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某1(系屠某某儿子),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闵某某,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某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诉被告闵某某、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