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袁某1与袁某3、袁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1,袁某2,袁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421号原告袁某1,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周光远,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袁某2,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袁某3,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刘书娟(系袁某3之母),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1与被告袁某2、袁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1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袁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