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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莫电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莫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1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007号,法定代表人梁朗华行长。被执行人莫电飞,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莫电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4169.39元,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将案件款34169.39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应依法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权利已得到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建武审 判 员  樊宗瓒代理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健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