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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双艮与被执行人南京宝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双艮,南京宝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吴双艮,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男,199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宝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00号706室。本院执行吴双艮与南京宝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车辆理赔款97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宝裕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其所有的苏A×××××十通牌汽车,本院虽在车辆登记机关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宝裕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黎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