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执恢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寇喜林申请执行宋振东、寇春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喜林,宋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643号申请执行人:寇喜林,男性,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宋振东,男性,1971年2月9日出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寇春艳,女性,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喜林与被执行人宋振东、寇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先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