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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洛阳鼎展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鼎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催11号申请人:洛阳鼎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开发区通达布匹市场10排30号,组织机构代码58172645-8。法定代表人:贾晓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洛阳鼎展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至票据到期日届满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洛阳鼎展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24256802,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鼎展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1600元,由申请人洛阳鼎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判决。审判长  李孝荣审判员  胡 霞审判员  王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