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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刑更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新刚受贿罪刑罚变更决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琼01刑更17号罪犯李新刚,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大专文化,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风险管理处高级业务经理,捕前住海口市龙昆北路7号农行宿舍3幢303房。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作出(2010)海南一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罪犯李新刚于2011年1月20日入监服刑。罪犯李新刚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9日获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李新刚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海口狱假字第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海南省海口监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