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仁为、葛荣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为,葛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恢155号申请执行人张仁为,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葛荣成,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张仁为与葛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