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明福与被申请人宝清县盛隆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金财、朱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福,宝清县盛隆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金财,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zx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45号申请人:黄明福,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宝清县盛隆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娄香云被申请人:李金财,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朱辉,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了申请人黄明福与被申请人宝清县盛隆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金财、朱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朱辉名下的牌照为黑JF****的本田CRV越野车,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丰田轿车(牌照黑JN****)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