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森林、吴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何森林,吴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153号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琴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何森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吴利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森林、吴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护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