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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森林、吴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何森林,吴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153号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琴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何森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吴利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森林、吴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护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