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谭有香、陈正秀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有香,陈正秀,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881号原告:谭有香,男,194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原告:陈正秀,女,194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原告:谭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郭明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有香、陈正秀、谭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原原告谭德明死亡后,本院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谭有香、陈正秀、谭某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谭有香、陈正秀、谭某的本次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剑审 判 员 高 阳人民陪审员 刘 玉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杨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