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石家庄乾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乾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086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50号国富华庭6号楼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610673250。主要负责人:傅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家庄乾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长街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97560680D。法定代表人:高扬。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乾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