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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蓝永福兰嘉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兰永观,重庆市奎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兰嘉均,左传书,蓝永福,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1576351B。负责人:郑颖,行长。被执行人: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保竹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62215283-4。法定代表人:兰永观,经理。被执行人:兰永观,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奎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保竹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59226494-9。法定代表人:兰嘉均,经理。被执行人:兰嘉均,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左传书,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蓝永福,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龙滩子街道16-4-1,组织机构代码78420132-8。法定代表人:蓝永福,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奎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兰嘉均、左传书、蓝永福、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兰永观、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奎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兰嘉均、左传书、蓝永福、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兰永观、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58640.25元元及利息和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180元和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七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258640.25元及利息和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180元和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5044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奎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兰嘉均、左传书、蓝永福、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兰永观、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8执19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怀武审判员  夏 全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