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徐金荣、徐国伟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荣,徐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徐金荣,男,194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徐国伟,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徐金荣与被执行人徐国伟的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浙082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金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徐国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0元及相关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工商、银行、房产、车辆、民政等信息,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徐金荣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822执1806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岚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