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78号罪犯郑涛,又名郑文涛,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周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郑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郑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抢劫:2009年4月该犯伙同他人驾车窜至鹿邑县、淮阳县、郸城县等地路上,持枪、匕首等凶器将被害人拉上车,抢劫现金、手机等财物4起,价值21500元;盗窃:2008年腊月至2009年1月,该犯伙同他人窜至郸城县建委院内、卫生局二楼等处,盗窃电脑、烟、现金等财物3起,盗窃价值财物16930元;故意伤害:2009年4月25日,该犯伙同他人驾车至郸城一高大门口东侧,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其重伤。该犯有立功表现。罪犯郑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9月,2016年1月、6月、11月,2017年3月获得五次表扬;2016年3月、2017年3月获得二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虽有悔改表现,但其一人犯数罪,罚金未缴纳,月均消费329元,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