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国义与王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义,王运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165号原告:张国义,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运福,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张国义与被告王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国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国义负担。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