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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程龙元与寿县才明装卸服务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龙元,寿县才明装卸服务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976号原告:程龙元,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霆,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县才明装卸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楚都新城C4号楼5、31号铺店内。负责人:李才明,男,1983年4月28日生,住安徽省寿县,系寿县才明装卸服务部的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阳,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龙元与被告寿县才明装卸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程龙元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程龙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龙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程龙元负担。审判员  余益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