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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天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天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476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天朋,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天朋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浙0603刑初46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天朋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张天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天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天朋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天朋撤回上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刑初4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军乐审判员  俞湘静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