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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辖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宜山路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舒建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原审被告: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宜山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四楼417-422室、五楼518-525室。法定代表人:蒋照海。上诉人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原审被告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宜山路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04民初6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山路XXX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答辩。原审被告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宜山路分公司未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将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