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2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北海市建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建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建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上海路东方明珠花园5房。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锋,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居委会就业用地28号。法定代表人:李艳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建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被多个法院查封,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莫武翊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