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灵睿纸制品有限公司、杨宝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灵睿纸制品有限公司,杨宝珠,林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773号之一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兴义路8号上海万都中心大厦48楼4803、4804室。法定代表人:OlivierRambert,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迪、顾煜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人 :厦门灵睿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下湖社560号。法定代表人:杨宝珠,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宝珠,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孝强,男,1987年2月23日出,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执行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厦门灵睿纸制品有限公司、杨宝珠、林孝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查封了存放于殿前一路536号望德龙实业大厦四楼海德堡速霸四色平张纸胶机(型号:SM52-4,系列号:XS000513)一台。查封了厦门灵睿纸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闽D×××××号车辆、林孝强名下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2021041.3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欧海审判员唐雪阳代理审判员林乐园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初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