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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胡忠权与胡国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权,胡国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970号之一原告:胡忠权,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胡国棠,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忠权诉被告胡国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忠权撤回对被告胡国棠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 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PAGE?2??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