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杜振国、柴明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国,柴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杜振国,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被执行人:柴明德,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628号杜振国与柴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冻结其多个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