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华、张广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张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66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女,汉族,1975年2月25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张广兴,男,汉族,1960年5月2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华与被执行人张广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泰民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3月5日申请人同意放弃利息以1万元整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泰民终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修凯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少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