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6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与王树国、李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王树国,李静,禹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525号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珠江东路19号。负责人:许庆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丽,该公司法务。被告:王树国,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被告:李静,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禹鹏,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诉被告王树国、李静、禹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1号土地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树国、李静、禹鹏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1号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