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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邓子杰与江门市蓬江区华兴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子杰,江门市蓬江区华兴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邓子杰,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华兴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中心村湾一村民小组丰盛华日工业城厂房,企业机构代码682243220。法定代表人:梁展雄。申请执行人邓子杰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华兴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粤0703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81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