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昌福、王权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福,王权喜,张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陈昌福,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权喜,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勤霞,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号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依法拍卖并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勤霞名下位于沂源县县城源泰花园26号楼3单元301室的淄博市房权证沂源字第××号房产一套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