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来保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来保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94号罪犯孙来保(曾用名孙勇),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许县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来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28年10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孙来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6月13日,孙来保和孙保全、寇军立、王天佑(三人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将湖南省常德市的宋某某带回许昌,以迫使其归还孙保全的货款,尔后孙来保等人乘坐一辆红色面包车前往常德。6月18日,孙来保与孙保全等人找到宋某某并强行带回许昌。在返回许昌途中,王天佑给宋某某戴上手铐,孙来保等人用胶带粘住宋某某的嘴,致宋某某因窒息而死亡。孙来保系主犯。罪犯孙来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9月、2016年2月、7月、12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来保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来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