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2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树雄、梁婉玲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王树雄,梁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99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66号1507房。法定代表人:王迪云,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树雄,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梁婉玲,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执行广东银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树雄、梁婉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仅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婉玲名下位于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兰亭街3号1404房的房产,目前该房产正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拍卖处理,本院已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此以外,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行人也向本院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