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452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红,总经理。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段西侧。被申请人:江苏胜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友春,总经理。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建东工业区。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1424民初14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诉讼案件双方调解处理并已履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江苏胜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为49×××46予以解除查封;二、将被申请人江苏胜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苏J×××××的车辆予以解除查封;三、将担保人李冰名下所有的位于临邑县瑞园路与纬三大街东北角比德弗国际花园×号楼×单元×室。(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恩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