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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林涛与青岛开开贷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涛,青岛开开贷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茂东,薛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初7365号原告:刘林涛,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开开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光谷软件园52号楼2层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12828464。法定代表人:周茂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福,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713-1号E座20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67563890。法定代表人:薛建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福,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茂东,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建芳,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刘林涛与被告青岛开开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贷公司”)、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贷商务公司”)、周茂东、薛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林涛、被告开开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福、被告开开贷商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茂东、薛建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林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暂计164744.32元(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4、判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解除原告与被告开开贷公司及被告开开贷商务公司签订的所有周转标合同;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等暂计164744.32元(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放弃要求四被告支付律师费、公证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开开贷公司和被告开开贷商务公司系关联公司,共同控制管理和实际运营“开开贷”借贷理财网站(www.kaikaidai.com)。原告通过网络注册成为开开贷借贷理财网站会员,在该网站以会员身份向外贷款。自2015年11月起,被告开开贷公司和被告开开贷商务公司分别以自己的名义或开开贷网站名义向原告借款共计150776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方式为年利率12%,分期按月支付本金及利息。其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恶意侵占原告大量资金不允许提现,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5年11月7日,被告周茂东以个人名义出具《保证书》,对以上借款、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保证还款期限1年。在协议期满后,多次催讨,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及个人被多名借款人起诉,名下财产已被法院保全查封,公司存在无力偿还原告借款的风险,且已发生根本违约情形。为维护原告的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令所请。被告开开贷公司、被告开开贷商务公司共同辩称,开开贷网站的经营者为被告开开贷公司,与其他被告没有关系;开开贷网站仅系借贷平台,原告款项通过平台出借,被告开开贷公司及开开贷商务公司并非借款人,被告开开贷公司只是承诺对网站VIP用户承担到期垫付义务;原告起诉被告周茂东、薛建芳没有依据;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属于私权,由当事人行使,原告请求公权力解除合同与法相悖;根据原告起诉的理由,其系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根据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实被告开开贷公司及开开贷商务公司经营恶化,并且原告终止履行应及时通知被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原告才能解除合同,原告诉请不符合合同法规定,依法应驳回。被告周茂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薛建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系开开贷网站(www.kaikaidai.com)VIP用户,用户名为“贤明居”。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2日,原告在开开贷网站的在线成功充值总额为150000元,总资产额为164744.32元,可用余额为654.77元,待收总额52710.28元(待收本金50663.65元+待收利息2046.63元),冻结总额为111543元。自2016年2月起,出现原告无法在开开贷网站(www.kaikaidai.com)提现的情况。2、在原告与被告开开贷公司、被告开开贷商务公司签订的《投资确认协议书》中载有如下内容:当借款者出现逾期还款或坏账(逾期超过30天视为坏账)时,非推荐标VIP会员可以获得由开开贷垫付的全部逾期借款本金,非VIP会员可以获得由开开贷垫付50%的借款本金;推荐标VIP会员将全额获得开开贷垫付的本金和利息,非VIP会员只能获得开开贷垫会50%的本金。自助垫付自2013年4月15日起正式开通,如果逾期30天内未申请自助垫付,将于逾期30天之后由网站统一垫付。垫付后,债权同时转由开开贷全权享有。3、自2015年11月24日开始,被告开开贷公司及被告开开贷商务公司分别以借款者的身份与原告签订周转标合同,约定:年利率12%;借款人因任何原因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30天的,则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自动提前到期;原告的周转标投标总额为154032.87元;借款人同意,其逾期还款造成出借人因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4、2015年11月7日,被告周茂东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因青岛开开贷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投资人刘林涛融入资金,其中未提现账户余额及虽然通过提现申请但未打到投资人银行卡上的资金合计150776元。保证人周茂东自愿向投资人刘林涛承担本金及利息偿还连带责任。还款期限一年之内。5、原告诉请的本金、利息164744.32元的计算方式为:本金为150776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投资确认书》、开开贷网站截图、保证书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存在以下几个焦点问题:一是原告与被告开开贷公司、被告开开贷商务公司签订的周转标合同应否解除?二是五被告应否履行还款及垫付义务,应如何履行?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开开贷网站是为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网络借贷服务的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原告作为出借人在该平台上充值并投标,与不特定第三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诉请要求解除的周转标合同系被告开开贷公司、被告开开贷商务公司,在开开贷网站资金运转出现滞后的情况下,经与原告协商设立的一个以延期提现为目的的技术标,现原告在开开贷网站的VIP账户出现到期债权持续无法提现的情况,被告开开贷公司、开开贷商务公司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开开贷公司及被告开开贷商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周转标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被告开开贷公司及开开贷商务公司抗辩开开贷网站系开开贷公司独立经营,但根据被告开开贷公司及开开贷商务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投资确认书》,可以认定被告开开贷公司及被告开开贷商务公司系开开贷网站的共同开发运营者,应共同承担网站运营责任。被告开开贷公司及开开贷商务公司抗辩开开贷网站系被告开开贷公司独立经营,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与被告开开贷公司、开开贷商务公司之间的周转标合同因两被告违约解除,原告主张提取其2017年5月2日前的账户资产164744.32元并支付以15077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支持,被告开开贷公司及开开贷商务公司理应按照开开贷网站的垫付承诺及周转标中对于利息的约定,向原告履行协助提现义务及垫付责任。关于保全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开开贷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茂东作为唯一的自然人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其通过出具保证书的形式承诺对被告开开贷公司、开开贷商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周茂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薛建芳作为被告开开贷商务公司的股东之一,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对公司债务负有法定清偿义务的情况下,无需对被告开开贷商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林涛与被告青岛开开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开开贷网络借贷平台(www.kaikaidai.com)上所签订的所有周转标合同(签订日期分别为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2月16日、2016年1月25日);二、被告青岛开开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林涛在www.kaikaidai.com网站的资金164744.32元;三、被告青岛开开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刘林涛利息(以150776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四、被告周茂东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刘林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98元,由被告青岛开开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开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周茂东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林涛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