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北卡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卡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财保25号申请人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长毅。被申请人河北卡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国。申请人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卡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账户银行存款20万元和在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5执222号案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为(2016)冀0535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款69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丰分公司的保单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签订了加工合同一份,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卡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040600200930010XXXX)20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8日。2、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卡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5执222号案件的执行款69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8日。案件申请费4970元,由申���人吉林省诚毅车桥悬挂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孔繁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