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发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发晨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95号罪犯李发晨,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专科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发晨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宣判后,李发晨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汴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2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发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份以来,李发晨伙同他人先后在开封市龙亭区某村一院内,兰考县某木业厂内,山东省东明县某畜牧养殖厂院内,租用厂房,购买生产设备,购买工业明胶作为原料非法生产大量“明胶空心胶囊”。截至案发时,李发晨向市场销售“明胶空心胶囊”559.5箱,通过山东省东明县宇鑫物流销售506箱。后公安机关扣押胶囊壳316箱,空心胶囊93箱。李发晨销售的空心胶囊累计退回仓库182箱。李发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明胶空心胶囊”共计1292.5箱,价值58万余元。2013年6月份以来,李发晨雇佣其同学马志强等生产“明胶空心胶囊”共计283箱,价值127350元。经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明胶空心胶囊”铬含量均严重超过标准规定。李发晨系主犯。罪犯李发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12月、2016年4月、9月、2017年2月共获得5次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发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发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