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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河南新亚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亚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950号原告:河南新亚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史新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辉,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河南新亚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亚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9元,由原告河南新亚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绿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