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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世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1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因交通违法行为,于2016年4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3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刘世俊酒后驾驶豫G×××××小型轿车,沿新(乡)辉(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乡市黄河锅炉厂北,与被害人田某驾驶的豫J×××××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刘世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世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田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世俊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02.5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世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刘世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刘世俊酒后驾驶豫G×××××小型轿车,沿新(乡)辉(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乡市黄河锅炉厂北,与被害人田某驾驶的豫J×××××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刘世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世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田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世俊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02.52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世俊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世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新乡市公安局洪门派出所证明及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刘世俊无违法犯罪记录。3、关于刘世俊归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2月3日20时48分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新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在新乡市牧野区环宇立交桥一辆轿车与一辆大车发生碰撞,民警赶赴现场。豫G×××××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刘世俊受伤,豫J×××××驾驶员田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现场勘查结束后暂扣肇事车辆,带田某到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并对刘世俊进行抽血。刘世俊于2016年2月17日9时45分在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接受询问。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3日对刘世俊扣留机动车及行驶证、检验血液,对田某进行扣留机动车、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5、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刘世俊准驾车型为B1D,其为豫G×××××小型轿车所有人;田某准驾车型为A2。6、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刘世俊委托刘新全权代理参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田某委托卢铭涛全权代理参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违法记录详细信息证实,刘世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行,被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8、新乡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122受理单、综合记录单证实,新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16年2月3日21时接报警称新辉路环宇桥北发生轿车与货车相撞事故,轿车司机受伤。9、新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办公室证明证实,2016年2月3日20时51分接交通事故求救电话,地点环宇立交桥北。10、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及病历证实,刘世俊因交通事故受伤情况。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证实,勘查事故现场及当事人抽血情况。12、告知诉前财产保全权利通知书证实,2016年3月1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当事人田某权利告知情况。13、车辆载重记录单、保险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被害人田某驾驶的豫J×××××半挂牵引车载重及保险情况。14、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送检专用物证袋证实,民警在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刘世俊、田某血样及送检情况。15、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证实,刘世俊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02.52mg/100ml,田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0mg/100ml。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豫J×××××东风天龙货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转向系统无法检测,左前灯光装置性能无法检测,其余照明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豫G×××××奥迪牌小型轿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转向、照明系统技术性能无法检测。1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世俊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田某不承担事故责任。18、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定损单证实,豫J×××××东风牌货车因事故造成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2月3日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7890元。19、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3日20时45分许,其驾驶豫J×××××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新辉路中心线以东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锅炉厂附近时,正前方大概距离两公里有一辆小型轿车逆行朝其行驶过来,其立即踩刹车将车停下,不到一分钟对方车辆左前方就撞上其车辆的左前方,发生事故前其驾驶车辆的档位是十一档(前进档共十二个档位),行车记录仪显示其在新辉路行驶的最高车速是55公里每小时。其驾驶的是一辆危化品运输车,车辆有交强险、商业全险。20、被告人刘世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3日21时许,其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沿新辉路由北向南往新乡市区方向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其车左前方和对方车辆左前方发生碰撞,其受伤,被救护车拉到医院。具体事故地点、行驶车道其不清楚。驾驶车辆前其喝了大概半斤白酒。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世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世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宝峰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茹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