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重庆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定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夏定洪,重庆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77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903699158C。被告:夏定洪,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被告:重庆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2号8幢1-5。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被告夏定洪、重庆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继权代理审判员 李圣丹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