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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与泉州市荣辉陈列用具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泉州市荣辉陈列用具有限公司,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煌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王尚斌,林雨川,陈策策,林宝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617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田安路老年干部活动中心*楼***号。代表人:黄清松,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毅,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雄,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泉州市荣辉陈列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5095266—3。法定代表人:王尚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江南高新园区金鹰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76406919—8。法定代表人:陈策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泉州市煌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903329—8。法定代表人:林宝玉,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王也夫,泉州市煌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被告:王尚斌,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雨川,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策策,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被告:林宝玉,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下称泉州银行田安支行)因与被告泉州市荣辉陈列用具有限公司(下称荣辉公司)、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鹰公司)、泉州市煌坤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煌坤公司)、王尚斌、林雨川、陈策策、林宝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泉州银行田安支行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荣辉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复利、罚息290439.88元(暂计至2017年5月22日),并支付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荣辉公司立即偿还泉州银行田安支行承兑汇票垫款316069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偿还之日止的罚息(罚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三、被告金鹰公司、煌坤公司、王尚斌、林雨川、陈策策、林宝玉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日,泉州银行田安支行与被告王尚斌、林雨川、陈策策、林宝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煌坤公司、金鹰公司也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上述各方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泉州银行田安支行与荣辉公司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开立担保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债权,在800万元的最高本金限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9月7日,泉州银行田安支行与荣辉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T9350501012015090001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给荣辉公司人民币250万元,期限12个月,并对借款期限、利率和付息还本等方式进行了约定。2015年9月8日,泉州银行田安支行又与荣辉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T9350501012015090002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给荣辉公司230万元,合同并对借款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签订后,泉州银行田安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480万元。2015年9月10日、9月11日,泉州银行田安支行又分别与荣辉公司签订了两份《承兑协议》,约定泉州银行田安支行为荣辉公司分别开具金额为300万元、23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荣辉公司应当向泉州银行田安支行分别缴存票面金额40%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合同并对汇票到期日后荣辉公司不能足额付款的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泉州银行田安支行依约开具了两份票面金额合计为53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上述两份借款合同以及两份承兑协议签订后至付款期限届满,荣辉公司未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也未支付全部票款。泉州银行田安支行据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煌坤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曾焕彩于2016年8月5日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做出了(2016)闽052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煌坤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煌坤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本案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时,煌坤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陈策策系香港居民,本案属涉港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确定本案管辖。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在2016年8月5日受理了煌坤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原告泉州银行田安支行提起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企业煌坤公司的民事诉讼,系在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后,本案应当由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天明审 判 员  林天法代理审判员  郑 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静韵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